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以下三種類型不屬於稅務行政處罰類型:(1)責令停止稅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進行納稅調整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壹種行政命令。(2)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是壹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3)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均不屬於稅務行政處罰。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在《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壹)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五)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七)資格認定行為。(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十壹)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