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在第二步利改稅之後開征的。1986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00年6月5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召開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實施。不過,鑒於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難度,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3.土地使用稅是根據使用的土地面積,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固定稅。以征收範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是壹種以有償占用為特征的行為稅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