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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聽證會上 政府官員需要發言嗎

不需要。

就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定於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舉行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聽證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立法聽證,是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征求意見的特別方式。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立法聽證,不是代替立法機關決策,而是征求民意的壹種方式。聽證的結果無非是兩種:壹種是改變了立法機關原來的決定,另壹種則是維持立法機關原來的決定。聽證人員的安排,直接影響著聽證的結果。此次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聽證,安排了四個方面的陳述人,他們分別來自中央政府機關、工薪階層、全國總工會和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無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還是地方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都代表著政府的意見。事實上,這些人具有雙重身份,壹方面他們屬於工薪階層,是國家的納稅人,而另壹方面他們又是收稅人,是國家的代表。這些人在聽證會上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如果他們代表工薪階層發表意見,由於他們大部分集中在首都北京或者大型城市,那麽,其局限性顯而易見。根據聽證會組織者的安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代表可能僅僅介紹草案起草的情況,與其這樣,不如事先將他們的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印發給各位代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負責同誌不再占用發言時間和出席代表名額。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是中央和地方***享稅,聽證會的組織者安排了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省、自治區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3人,直轄市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1人,代表地方政府發表意見。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安排中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各個地方的代表名額分配問題,在聽證會上最好不要邀請地方政府官員特別是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參加。按照人民主權原則,在涉及到財產分配的問題時,最好由選民或者納稅人直接參與決策,而不應當考慮地方政府部門的利益。因為從本質上來說,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個人財產的分配問題,盡管中央和地方之間存在著稅收比例分配問題,但這是另外壹個層次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完善憲法或者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解決。換句話說,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涉及到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地方政府不應參與其中。當個人稅收法律關系確定之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再次立法或者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解決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地方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討論個人所得稅法中起征點的問題,似乎是將不同的問題混淆在壹起,容易轉移視線,增加立法聽證的復雜性。

眾所周知,全國總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組織,廣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會會員。但是,工會組織是壹種政治或者社會性組織。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問題時,工會組織不能越俎代庖。誠然,個人所得稅的增加或者減少,涉及到工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不過在討論公民基本納稅義務的時候,作為政治和社會性組織的工會最好不要參與其中,因為工會的代表同時也屬於工薪階層,在聽證會上工會代表同樣會出現身份混同的問題。事實上,全國總工會不可能代表全國的工薪階層拿出具體的立法方案,如果那樣的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中的立法聽證也就不需要了。

在立法機關,沒有政府的意誌,沒有地方部門的意見,只有全國選民的意見。直接在全國“年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中選舉陳述人,並且“由聽證會按照東、中、西部地區都有適當名額,工薪收入較高的、較低的行業、職業都有適當名額,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都有適當名額的原則,在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選擇確定”聽證會的陳述人,更有利於廣納善言,制定科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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