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友善、公平公開、有償服務的原則。
倡導綠色智慧管理理念,推進“智慧安防小區”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指導監督的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制度和示範文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和選舉業主組織,協助監督業主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推進物業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律制度,調處物業管理糾紛,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第二章 業主組織第七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業主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業務指導。
籌備組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人員擔任。
籌備組壹般由五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業主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籌備組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業主不得成為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業主對成員名單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房屋以及建築面積清冊、建築規劃總平面圖、***用設施設備清單和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清單等籌備業主大會會議必要的資料。建設單位已經註銷或者已經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第八條 籌備組成立後三個月內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負責下列籌備工作:
(壹)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草案;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並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