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的貨物,企業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均給予免稅和退稅:
1.有出口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出口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己的商品;
4.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采購直接出口或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憑普通發票出口的貨物,免稅但不退稅。但考慮到以下出口貨物所占比重較大,生產采購因素特殊,準予退稅。
擴展數據
增稅和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有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要跟蹤退稅率的最新變化,可以查看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上的稅率快速欄,可以查詢多年和時間段,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
從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壹、以下商品現行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
(壹)現行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和1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路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產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2.小麥粉、玉米粉、鴨片、兔片等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附件3所列原油、木材、紙漿、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相應取消出口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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