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期間,資產盤盈和盤虧應被視為清算所得的壹部分。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將其視為壞賬損失進行處理。而對於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並入所得征稅的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可能會根據稅務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納稅人在申報時咨詢相關稅務機關以獲取準確的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公司稅務清算是什麽意思?
是指在公司解散後,按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的法律行為,以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消除公司的法人資格。除了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引起解散的原因都需要進行清算程序。清算的目的是最終了結公司的財產和法律關系,確保公平合理地處理債權債務,並將剩余財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在清算過程中,需要依法計算清算所得,並根據稅務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清算過程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並通過公告等方式向債權人和其他相關方公示清算事務,確保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