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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丟了,分別該怎麽處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丟失,處理方法如下:

壹、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處理方法如下: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

根據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企業丟失普通發票發票聯後、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扣除憑證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舉證提供銷貨方存根聯復印件和銷貨方銷售貨物入賬憑證復印件以及該企業購貨清單、入庫單、款項支付證明等,由稅務人員進行職業判斷所得稅稅前扣除與否。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後銷售方的處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對專用發票丟失不再在中國稅務報上統壹登報聲明作廢後,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壹樣,在丟失後只需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丟失發票的行為按照不同的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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