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稅總額是觀察企業(集團)利稅總和的指標,反映企業(集團)在壹定時期內實現的利潤總額及其對社會承擔的義務的量化。如果在報告期內出現虧損,則用“減號”表示。利稅總額等於產品銷售稅和其他稅加上利潤總額,其中產品銷售稅和其他應由企業主營業務包括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承擔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
稅收是指企業(集團)按現行規定在壹定時期內向國家履行的義務。包括除所得稅以外的各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
第二十條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事合夥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最終結算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均為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根據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總額確定適用稅率,根據企業的營業收入計算應納稅額,並進行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含有合夥企業性質的,投資者應向其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其經常居住地與其經營管理企業所在地不壹致的,應當選擇其參與設立合夥企業的所在地作為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地點,五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