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有償,是指取得貨幣、商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壹)服務(不包括租賃房地產)或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境內;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
(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在中國出售勞務或無形資產: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售完全用於境外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視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