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是壹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百分之17,取得進價亦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價去稅成本等於100除以1.17等於85.47元;進項稅等於14.53元。銷售去稅收入等於130除以1.17等於111.11元;銷項稅等於18.89元。
如果不考慮期間費用等其他成本因素,可實現稅前利潤等於111.11減去85.47等於25.64元(利潤總額);如果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25,則所得稅費用等於25.64乘百分之25等於6.41元;可實現凈利潤等於25.64減去6.41等於19.23元。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