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內連鎖經營的企業,應會同市財政局報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2.計劃單列市內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
3 .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4 .在同壹縣(市)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
二是連鎖企業實行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繳納增值稅後,財務部門應研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納稅地點變更後分支機構的財務利益不受影響。涉及省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市內各縣(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當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範圍內的利益輸送由縣(市)財政部門決定。
三、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其資產所有權相同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其門店已與總部簽訂合同並取得特許經營權使用總部開發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商品的連鎖企業,仍由獨立核算門店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