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違法失信重大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第十三條對依照本辦法向社會公告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壹)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的,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三)稅務機關向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提供當事人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管理措施;(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二條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其他負有直接登記或者管理責任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直接判定為D級;(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繳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收繳實行舊發票換(檢)開新發票,嚴格限量供應;(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查其提交的各種材料;(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稅收違法行為,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不得適用最低標準;(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提出限制或者禁止經營、投融資、政府提供的土地征用、進出口、出入境、新公司註冊、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獲取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資格、資質審查等建議;(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八)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