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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的措施主要包括

懲戒措施包括: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向社會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等,具體見懲戒依據。

聯合懲戒是指對失信企業開展各部門信息***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其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該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的對象是違反公***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並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前述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將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限制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等在內的38項聯合懲戒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個部門近日簽署關於對公***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決定對公***資源交易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失信聯合懲戒是指對失信企業開展各部門信息***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其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第十三條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壹)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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