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壹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年第93號)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相關政策解讀
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壹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現繼續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該公告指出,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指出,自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