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 寧 省 財 政 廳
遼 寧 省 人 事 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文件
遼勞社發[2004]2O號
關於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事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全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40號)精神,現將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 從2004年1月1日起,凡與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含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臨時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辦理。
三、臨時聘用人員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實發工資額,最高為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O%,單位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按統籌地區企業繳費比例執行。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個人***同繳納,參保單位須先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申報核定參保人數及月繳費額,然後再按核定繳費額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手續,按規定繳費。
五、 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社會保障支出項目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建賬,單獨管理,不能擠占挪用。
六、從2004年1月1日起,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參照企業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企業職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
七、 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可申請辦理退休,由單位填報退休(職)待遇審批表,經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審核,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和按規定納入統籌項目的生活物價補貼。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現行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八、統壹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
(壹)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壹年增發上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
(二)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1/12O(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畢為止)。
(三) 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另加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乘以其參保後按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再乘以過渡系數計發。過渡系數為1.2%。
(四) 統籌項目內的生活物價補貼按統籌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按月享受的生活物價補貼標準執行。
九、 參保人員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和個人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聘用前曾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依據轉移手續記錄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可計算為工作年限的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後,視同繳費年限。
十、本《通知》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