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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促進就業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益,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就業增長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各種方式從事合法的體力或者腦力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用人、求職、就業服務等與就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就業和從政府及社會獲得就業幫助的權利。

勞動者應當加強勞動技能學習,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就業能力,誠實守信,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第五條 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供就業機會,改善就業環境,完善就業社會服務體系,培育統壹、規範的勞動力市場,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引導城鄉勞動力有序轉移。第七條 省、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人事、教育、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采取促進就業措施,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工作機構或者人員,開展轄區內的勞動力資源調查,組織勞務輸出,開展就業服務,提供再就業援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群體和失業、就業人口登記等工作。第九條 工會、***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本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問題,並將增加就業崗位、強化公***就業服務、加大就業扶持投入和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就業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目標,納入考核指標體系。第二章 就業調控第十壹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政策、制定區域規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和研究各類市場建設布局時,應當充分考慮擴大就業因素和職業需求情況。

末實現充分就業的地區,應當優先發展就業容量大的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以及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失業調查統計制度和失業預警機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失業率。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開展勞動力狀況抽樣調查,完善就業統計制度。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人事、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職業需求預測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職業需求預測情況。

職業需求預測包括下列內容:

(壹)人力資源的數量、分布、結構、素質和變化趨勢;

(二)就業崗位分布和發展趨勢;

(三)用人單位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況;

(四)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情況;

(五)就業狀況調查分析;

(六)人力資源市場其他信息。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引導提高工人技師特別是有突出貢獻高級技師的社會地位,鼓勵開展適應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的職業技能教育。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就業需求制定勞動預備培訓計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後備勞動力的就業能力。第三章 就業保障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除國家統壹規定的職業資格或者行業特點對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以性別、年齡、身高、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殘疾、戶籍和畢業學校的所有制性質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不得歧視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信息;

(二)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三)扣押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四)侵害求職者權益的其他行為。第十八條 除從事國家統壹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職業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勞動力就業市場準入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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