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壹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均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2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的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 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2份。
《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表》 2份。
《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壹)企業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投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各2份)。
6、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7、外經貿委批準證書和批復文件(各2份)——外商投資企業新辦稅務登記需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私營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
6、總機構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需提供總機構公司章程原件和復印件(2份)。
7、總機構批準分支機構開業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三)其他單位新辦稅務登記
1、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6、驗資報告或出資方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1份)(出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各2份)。
7、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四)個體工商戶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納稅義務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而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辦理流程和要求
(壹)受理
受理方式分辦稅服務廳受理和國、地稅聯合稅務登記窗口受理兩種。
1、辦稅服務廳受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登記受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按設立登記類型填寫《稅務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報送稅務機關,同時附送相關證件、資料。
可由登記受理崗根據提交的資料輸入系統後打印《稅務登記表》,再交納稅人簽字確認。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後,登記管理崗負責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如填報的內容、提供的證件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料齊全的,審核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設立登記完畢後轉[行政處罰]模塊。
(3)在征管系統內錄入《稅務登記表》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按證件適用範圍,發放相關證件。
(4)登記信息轉入登記管理崗後,由登記管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納稅人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後完成登記。
2、國、地稅聯合登記大廳登記
完成聯合登記受理流程後,登記信息轉入登記受理崗,由登記受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企業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
(二)登記、打印、審核
1、確認比對不符信息並修正。稅務登記部門***享信息比對不符的,按正確信息錄入,按部門生成比對不符清冊。
2、保存設立登記。
3、打印稅務登記證(或扣繳登記證)。
4、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前,應對各字段的邏輯關系,關聯關系進行確認(第三方信息),對個性的資料進行補充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