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我省地方稅收的具體實施辦法;開展地方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建議,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承擔組織實施全省地方稅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稅負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我省地方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組織實施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負責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下達全省地方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報地方稅收決算;負責全省地方稅收會計管理和統計分析,開展稅源調查和稅源監控,加強地方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管理權限內的地方稅收減免、基金(費)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偷、逃、抗、騙稅收違法案件;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的行政復議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對省屬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負責全省地稅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