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就個人境內外同時取得收入的有關所得稅政策的規定,主要內容仍集中在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此外,稅總的各項規定主要集中在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獎金和工資薪金的具體納稅計算(包括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高管的無住所個人),以及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在其他方面,則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沒有實質性區別,主要采用勞務報酬、年終獎金及股權激勵等方式。
壹、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無住所的納稅人:
1、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1居住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3.2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有協定,則: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
4、關於五年期限的具體計算
4.1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壹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壹年。
4.2關於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以後納稅義務的確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壹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壹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四、法規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九條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實施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壹)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壹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壹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二十六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壹)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第三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3、稅總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執行中存在的若幹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壹、關於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界定問題
通知中所說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關於個人在中國境內、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取得的工資、薪金如何納稅問題
個人分別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的,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分別確定,均應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通知的有關條款規定,按其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確定納稅。
三、關於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界定問題
通知第五條所述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四、境內工作不滿全月的個人由境內、境外雇主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款計算問題
通知第四條所述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以及通知第五條所述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凡其工資是由境內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別支付的,並且在壹個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數的,依據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對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中屬於境外工作天數部分不予征稅。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按下述公式計算:
當 月 按當月境內外 當月境外 當月境外
= 工 資 總 額 ×(1- 支付工資×工作天數)
應納稅款 計算的稅額 當 月 當月天數
工資總額
五、核實個人工資薪金及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憑據證明問題
凡屬依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通知的規定,應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或者依據通知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應就視為由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應如實申報上述工資薪金數額及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並提供支付工資證明及必要的公證證明和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
前述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包括護照、港澳同胞還鄉證、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
壹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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