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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2011)

第壹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三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壹次性征收。

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和未經批準的應稅土地面積。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遼寧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以下簡稱《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其適用稅額按照《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省級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在所在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的標準執行。

因沒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城市行政區,在行政區劃重新調整後擁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耕地原來所屬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標準執行。第六條 農村烈士家屬、革命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鄉(鎮)及屬於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第七條 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第八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應稅土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占用應稅土地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應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或者稅收確認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遼政發[1987]131號)同時廢止。

附表:遼寧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單位:平方米

行政區域適 用 稅 額沈陽市蘇家屯區33元;東陵區、大東區、於洪區35元;沈北新區、遼中縣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縣、法庫縣20元。大連市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長海縣40元;金州區35元;普蘭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莊河市25元。鞍山市鐵東區、立山區、千山區35元;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25元;海城市30元。撫順市新撫區、東洲區、望花區、順城區、撫順縣、新賓滿族自治縣、清原滿族自治縣35元。本溪市平山區、溪湖區、明山區、南芬區、本溪縣、桓仁滿族自治縣30元。丹東市元寶區、振興區、振安區、東港市30元;鳳城市、寬甸滿族自治縣27元。錦州市古塔區、淩河區、太和區30元;淩海市、北寧市、黑山縣28元;義縣25元。營口市鮁魚圈區、大石橋市、蓋州市35元;老邊區30元。阜新市清河門區、細河區、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彰武縣20元。遼陽市白塔區、文聖區、宏偉區、弓長嶺區、太子河區、遼陽縣、燈塔市28元。鐵嶺市銀州區、清河區、調兵山市25元;西豐縣、開原市21元;鐵嶺縣、昌圖縣20元。朝陽市龍城區、雙塔區25元;朝陽縣、建平縣、淩源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北票市20元。盤錦市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大窪縣、盤山縣28元。葫蘆島市連山區、龍港區、南票區30元;綏中縣、興城市28元;建昌縣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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