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省電信事業發展規劃,編制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考慮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的銜接,避免重復建設,實現* * * *享受。5.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範電信業務經營秩序,運用技術控制措施防範通信信息詐騙的發現、攔截和關停,提高用戶終端安全防護能力,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查處通信信息詐騙、偽基站接入等違法行為。”6.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商務、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七、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刪除第壹款中“勘察、設計”、“監理”的表述。八、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的通信設施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安裝場地由住宅建設單位提供。農村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舊社區電信設施改造,應當統籌規劃電信設施建設,確保工程安全,提高服務質量。
因新建、改建、擴建、拆遷電信設施,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民用建築物上架設電信線路或者安裝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事先告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並符合建築物的負荷要求,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向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使用費標準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立高等院校等附屬建築物,以及道路、鐵路、橋梁、機場、車站、地鐵、旅遊景點、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其產權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支持通信基站、通信機房及配套電信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維護,並提供便捷接入。其中,在事業單位所有的建築物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設施內鋪設電信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該建築物和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經協商壹致後可以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10.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排他性協議,阻止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或者使用與項目配套的電信設施。”11.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電信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普及電信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的相關知識。”12.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電信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通信基站進行電磁輻射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信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監管,完善通信基站環境監管機制,依法處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磁輻射。13.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電信用戶辦理固定電話、互聯網寬帶、手機卡、無線上網卡的安裝、遷移、開戶、過戶等入網業務時,應當要求電信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核對並登記或者重新登記電信用戶證件類別以及證件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轉讓手機卡、無線上網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電信營業場所辦理過戶手續,履行變更登記義務;不得轉讓他人名下的手機卡、無線上網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