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
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
被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者觀察的,應當補償費用。但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住院時間的,或者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延長期間的住院費用不予補償。
受害人因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應得到補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壹次性支付。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被害人在處理完畢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費的日期,應根據實際受損程度、恢復狀況並參考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實際誤工日期確定,國際誤工日期大於休假證明的,壹般以休假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的,對其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2)違反政策法律的,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3、夥食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補償。
4、護理費,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護理的持續時間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在咨詢治療醫院後,委托法醫鑒定確定。
壹般有壹兩個護理人員,除非真的有必要。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護理費補償。
5.交通費用。如果受害人去當地醫院治療或必須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應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交通費應該與就診次數壹致。賬單少於就診人次的,壹般可按實際賬單確定,多於就診人次的,應按實際就診人次確定。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回家,或往返家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住宿費補償可以憑住宿費收據,按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可酌情補償。
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之日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1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傷殘人員的誤工費和傷殘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傷殘人傷殘的月份為界,由侵權人賠償之前的誤工費,之後由侵權人賠償。
9.殘疾人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具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流行器具的費用計算補償金額。
10,喪葬費,壹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骨灰存放的第壹階段。按照侵權地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喪事決定的,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死者家屬違反殯葬相關規定的,因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造成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支付20年。死者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壹歲,賠償五年。
12、生活費,依靠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是指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被害人撫養的人,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但在被害人受到傷害後、人民法院判決前喪失生活來源,要求侵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受害人到人民法院判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被害人是唯壹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實際依靠被害人扶養的人的全部必要生活費,還有其他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被害人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被贍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八歲以下的人提高到十八歲。無勞動能力且已撫養滿20年,但年滿60周歲的,年齡每滿壹年減少壹年,滿15周歲的按5年計算。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13、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壹種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親屬同時造成身體痛苦或者身體殘疾、死亡的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