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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誌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資金,引導、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省、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等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誌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並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五條 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六條 每年3月5日為遼寧省誌願者日。第二章 誌願者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第八條 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具有從事誌願服務的意願、時間和相應的服務能力,具有相關誌願服務所需要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條件。第九條 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誌願服務;

(二)獲得誌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誌願服務工作必要的條件、保障;

(四)獲得誌願服務活動所需培訓;

(五)無償獲得本人的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六)未經本人同意,個人信息不得被公開或者泄露;

(七)自願加入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八)參加誌願服務組織的誌願者,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 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必要的誌願服務培訓;

(三)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誌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不得泄露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獲悉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六)參加誌願服務組織的,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在誌願服務活動中接受所在的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和管理;

(八)因故退出誌願服務活動或者不能完成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 誌願者可以參與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二條 鼓勵誌願者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第三章 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誌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第十五條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制定誌願服務計劃,組織誌願服務活動實施。

誌願服務組織向社會公開招募誌願者,應當公布服務內容、時間、地點、誌願者條件、招募人數及其風險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第十六條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解決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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