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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實行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的時間

遼寧實行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的時間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壹、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03]11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前款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年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壹)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於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實際發生,並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於本規定的扣除範圍。

五、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十二、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的具體操作辦法及2004年的過渡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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