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當地戶籍;
(二)*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低收入家庭標準;
(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低收入家庭標準應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當提高。
下列特殊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以下簡稱“單人保”):
(壹)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和家庭中其他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中,與申請單人參保的大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5倍,與申請單人參保的重度殘疾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3倍,申請單人參保的個人收入(低收入家庭對象除外)扣除贍養費。已認定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單人參保條件,其他家庭成員可不再重新認定;
(二)與家人分離,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大病患者是指經有關部門認定,由民政部門根據病種和醫療費用綜合界定的大病人員(下同),相關辦法按照《關於進壹步深化因病致貧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廖岷發[2018]143號)執行。重度殘疾人是指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壹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下同)。
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第四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