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限多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註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二、林地改建設用地審批流程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後,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林地使用申請表壹式四份(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復印件五份)2.縣級林業行政部門首次接受的專業人員應當將專業人員派往林地現場進行現場核查,填寫《林地使用現場檢查表》。經初步審查批準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措施,保證森林植被恢復不少於使用林地面積。經過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印章。3.經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初步審批,並經費用接受後,通知土地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收費標準依法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使用單位。土地利用單位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批後,可以向當地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