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薪金所得在稅前可扣除壹定費用;
用人單位需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2、若臨時工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其收到的報酬按勞務費處理,臨時工需自行到稅務局代開勞務發票,並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
3、無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臨時工的工資都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納,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4、勞務關系下的臨時工,若勞務報酬達到800元以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正式職工的繳稅門檻為5000元。
臨時工的工資與個稅的征收管理:
1、個稅起征點:根據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人民幣;
2、稅率表應用:超過起征點的部分按照累進稅率表進行計稅;
3、綜合所得概念:臨時工的工資屬於綜合所得,需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並計稅;
4、專項扣除項目: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扣除;
5、專項附加扣除: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可作為專項附加扣除;
6、預扣預繳機制:用人單位應按月預扣預繳個稅,並在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
7、年度匯算清繳:臨時工在年度結束後,可進行年度匯算清繳,調整稅款多退少補。
綜上所述,臨時工的工資申報個稅的方法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未建立勞動關系兩種情況,無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臨時工的工資都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稅款按月計征。勞務關系下的臨時工的繳稅門檻為800元,而正式職工的繳稅門檻為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