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申請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辦理設立登記應填報《稅務登記表(適用於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各留存壹份,納稅人如需要可增加壹份),並提供下列資料,比照單位納稅人向相應的聯合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上述納稅人所需提供的證件資料復印件(A4)壹式兩份,國、地稅各留存壹份,納稅人須簽字加蓋公章,並簽屬
“與原件相符”字樣(同壹證件資料如頁數較多,可僅在首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簽字蓋章,同時騎縫加蓋公章)。
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下5種情況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