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需要到原稅務部門辦理臨時登記,具體流程還需要咨詢當地稅務部門。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符合下列三種類型的臨時登記可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並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壹份、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經營場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註: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須與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壹致)。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壹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所需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壹份、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