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擔保資金來源:
(壹)國有、集體資金;
(二)民營資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進入擔保行業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申辦擔保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法人股不低於註冊資本的70%,每個股東的最高出資額不高於註冊資本的30%;
註冊資本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二)法人股東不少於4個,相對控股法人股東的資產總額不少於1億元,凈資產不少於5000萬元;
(三)有不低於100平方米的經營場所;
(四)有中高級法律、經濟、財會、金融等職稱和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4名以上且不低於公司從業人員的50%;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六)有符合國家、省、市對擔保公司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總體要求。
第八條 設立擔保公司,應當經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已經審批的擔保公司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需上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的,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呈報。
第九條 設立擔保公司,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壹)設立請示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營業範圍等內容);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承諾書;
(六)公司法人股東簡況、自然人股東簡歷;
(七)法人股東信用等級證明;
(八)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九)公司法人股東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縣(區)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級管理人員無故意犯罪證明;
(十壹)代辦人員委托書;
(十二)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十三)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定的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的驗資報告及所驗資金鎖定的證明。
(十四)法人股東最近壹年的審計報告;
(十五)股東出資能力證明;
(十六)合作銀行的合作協議或證明;
(十七)擔保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條 可行性分析報告基本內容:
(壹)擬設擔保公司項目概況
(二)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股東出資及簡況
(2)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和專業水平
(三)經營內容及方式
(四)市場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個體工商戶
(3)中小企業
(4)國內外發展趨勢
(五)控制和防範風險的對策
(1)風險分析
(2)控制和防範措施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結論
第十壹條 擔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內設立分支機構。擔保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擔保公司承擔。
市外擔保公司在臨沂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壹) 註冊資本不少於4000萬元;
(二) 經營擔保業務兩年以上,並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 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 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區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和無故意犯罪證明;
(四)從業人員身份證、資格證;
(五)縣(區)公安局出具的從業人員無刑事犯罪證明;
(六)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分支機構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對其單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擔保公司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壹般不得超過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第十六條 當地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對當地擔保公司實行監管,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擔保公司日常業務監管;
(二)管理與指導擔保公司行業自律組織;
(三)監督規範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
(四)審查擔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負責擔保公司的市場準入、變更和退出的初審。
第十七條 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監管分局通過報表、座談會、約見董事長、總經理談話等方式對擔保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年終對擔保公司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年終全面檢查情況、審計報告及有關材料對擔保公司進行年審,並將年審情況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填報相關材料弄虛作假、抽逃或虛假出資、擾亂擔保行業正常經營秩序等違法違規經營的擔保公司,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將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直至責令退出擔保行業,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鼓勵擔保公司之間的兼並聯合,扶持龍頭骨幹擔保公司做大做優做強。
第二十壹條 支持擔保公司依法成立全市擔保行業協會,並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管理與指導。
第三章 變更、終止
第二十二條 擔保公司變更機構名稱、住所、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的,應當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變更註冊資本、股權結構的,應當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並按照變更內容提報以下材料:
(壹)擔保公司增資請示;
(二)新舊股東對照表;
(三)股東會決議;
(四)股份轉讓協議書;
(五)股東承諾書;
(六)新增法人股東法人代表無刑事犯罪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東無刑事犯罪證明;
(八)新增法人股東投資決議;
(九)新增法人股東的信用等級證明;
(十)新增法人股東最近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十壹)新增資金驗資報告;
(十二)變更後的經營場所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
(十三)擔保公司最近壹年的審計報告;
(十四)股東出資能力證明。
第二十三條 擔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東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四條 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發生業務,或者發生業務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自動撤銷原批文件,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 擔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擔保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擔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擔保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四)擔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擔保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 擔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擔保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擔保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後,公告擔保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