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時,支付的價款以外的增值稅稅額即為企業的進項稅額,如果上遊企業屬於壹般納稅人采用壹般計稅方法的,即為上遊企業的銷項稅額,如果上遊企業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則為上遊企業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對外銷售貨物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則產生銷項稅額,即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上期期末不存在留抵稅額的情況下,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當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時,應納稅額為負數,則形成留抵稅額。
會計賬務處理上,本期增值稅結轉之後,“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為借方余額,則體現為留抵稅額。具體如下:
月末增值稅結轉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留抵稅額產生的原因
留抵稅額主要是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壹致造成的,比如集中采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大量采購機械設備等存在大量進項而尚未取得收入等,均會造成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此外,在多檔稅率(13%、9%、6%、零稅率)並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於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留抵稅額。對於期末留抵稅額,兩種處理方式,壹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二是滿足壹定條件,直接將留抵稅額退回。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壹)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