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
留抵退稅是屬於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實施留抵退稅政策,有助於緩解部分地區企業的資金壓力,在壹定程度上支持企業擴大投資,同時促進了技術裝備升級,可以更有效地激發市場活力,從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法律依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壹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壹)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