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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北京需要什麽條件

留學人員應具備的申請條件

1.在國外獲得碩士(含)以上學位;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後等訪問研究。

2.出國留學壹年以上。

3.學成回國兩年內遞交申請材料。

4.年齡45周歲(含)以下。

5.出國前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6.與在京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7.留學人員的個人信息須與留學期間壹致。

8.赴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學習的人員,參照留學人員條件。

擴展資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辦理在京就業、落戶手續材料目錄》原件(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後可下載)

2.《在京用人單位申請就業落戶預約單》原件(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後可下載)

3.專辦員身份證件復印件(驗原件)。

4.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碩士以上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復印件。已取得國內博士學位,出國做博士後或者訪問學者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國內博士學歷或學位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由國外院校或研究機構出具博士後研究或訪問學者的相關證明。

6.所有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如有護照丟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赴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學習的人員,需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證明。

7.《單位接收函》原件。

8.聘用(勞動)合同

(1)事業編制留學人員:單位需提供公函(蓋人事章),說明是事業編制人員並提供與所聘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如未簽聘用(勞動)合同,單位公函需由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簽字。

(2)非事業編制留學人員和其它性質單位留學人員:單位與所聘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註:遞交材料時合同的有效期應不少於6個月。)

(3)外資企業在京常駐代表機構留學人員:還須提供代表處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的有效代理協議復印件(需加蓋雙方單位公章並驗原件)以及人事代理機構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復印件(驗原件),並提供國家工商總局核發的外資企業在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9.非事業編制和其他性質單位留學人員,還須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個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原件,例如:11月遞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個月的記錄。(聘用(勞動)合同、接收函、社保證明上的單位名稱及蓋章必須與備案單位的名稱壹致)。

10.由用人單位或在用人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原件;檔案在中心的留學人員可出具“委托管理人事檔案合同書”或“留學人員人事檔案調轉協議書”或存檔卡復印件(需加蓋“檔案已到”章,A4紙復印)。

(如檔案在京外,需先將檔案調入有存檔權的用人單位或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也可以委托中心將檔案調入。相關事宜請查閱中國留學網,"檔案調轉"專欄。)

11.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或者戶籍證明復印件(集體戶口需提供,驗原件)。出國前將戶口存在中心者,提供戶口存放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戶口仍保留於在京高校,且畢業已經超過兩年的留學回國人員,需要先將戶口遷回原籍後再遞交申請。

出國前戶口在北京市已註銷的,須持戶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出國前戶口在京外已註銷的,須先到註銷地或原籍恢復戶口後辦理。

12.留學人員在國外完成學業後,繼續在國外實習或工作,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

中國留學網-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辦理在京就業落戶手續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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