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業的納稅地點。營業稅法規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縣(市)工程,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即地稅局)確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在我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在我境內的單位提供的
3.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2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