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的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3、負責管理本地區的房屋權屬;負責確認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總登記和初始、轉移、變更、註銷等權利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管理房產登記資料;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自建、劃撥、分割、補償、轉讓、變更、拆除房屋的測繪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協助調解各類房屋產權糾紛。
4、負責本地區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的拆遷。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裁決拆遷糾紛,組織行政強制拆遷,負責拆遷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5、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負責房屋裝修結構的安全管理。
6、負責房屋市場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商品房、現房銷售和商品房面積管理;負責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7、負責白蟻防治。負責全區建築物、構築物、地下電纜、室內裝修的白蟻預防和整治。
8.負責全區物業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9、負責直管公房管理和維修政策管理。
10,負責房地產管理、房地產法律法規政策咨詢、調解與行政復議、訴訟與裁決、房地產管理執法檢查、違法行為查處。
11.承辦黨委或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