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2004)第111號
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省政府直屬機構,各大企業、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用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魯發[2004]1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從2004年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用地開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
根據國務院規定和我省實際,從2004年起,我省國有土地出讓平均凈收入的20%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全部留給市、縣(市、區),不在省級集中。
為進壹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促進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高資金規模效益,從2004年起,我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集中比例由20%提高到30%(青島市繳納比例仍為20%)。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要求,省級集中資金專項用於全省耕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建設。市、縣(市)分成由50%降為40%(青島仍為50%),上繳中央的30%不變。
二、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問題。
按照“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主要用於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1)土地整理和復墾。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組織農村地區的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開墾生產建設過程中因開挖、塌陷、占用、汙染等破壞的土地,以及因洪水、滑坡、泥石流、沙塵暴等自然災害破壞的土地。
(二)開發未利用的宜農土地。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開發利用灘塗、鹽堿地、草地、裸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
(3)基本農田建設。為了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和可持續利用,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的耕地建設,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的耕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建設。
(4)土地開發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主要指自主建設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三、關於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的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在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時,應將土地出讓金總價款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清算後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繳入同級國庫。其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土地出讓平均凈收益的具體標準、出讓方式和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征收的監管,確保土地出讓金專項賬戶資金優先、足額納入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賬戶,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資金管理制度。各級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依法嚴肅處理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