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如需代開發票,應憑您的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出具的完稅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向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表》壹式兩份。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需提交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用於開具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除首次領購外,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開票聯)。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時,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經營活動或接受勞務的合同或書面證明。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個人除外)
(4)地方稅務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5)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前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個人到當地地方稅務局)咨詢開具發票的具體程序和稅率。
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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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禁止非法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