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不同
論證會壹般是政府部門作出關系到全民利益的重大事項主動召開的壹種聽取廣大的人民群眾意見的壹種會議。
聽證會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種和行政法中規定的對於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處罰數額較大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營業執照等其他處罰,被執行人申請的要求舉行聽證會,而處罰機關依據被執行人的申請而被動的舉行的聽證會。
2、公開程度不同
論證會與會者是與決策有關的專家,不允許公眾旁聽;
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範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3、約束力度不同
論證會沒有約束力,只是聽取或者參考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改進規定或制度;
聽證會是法定程序,有法律意義;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
4、任務不同
論證會是論證會提交的是多種可供選擇政策方案,盡可能廣泛發表不同意見,不必妥協,目的是為了選擇出好的方案,保證方案正確;聽證會要求充分聽取意見,必須作出妥協。提交的是最選定的壹個方案,目的是為了協調利益,保證方案有效。
擴展資料:
聽證會流程:
準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制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壹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
2、聯系布置會場,準備話筒、制作席卡等細致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制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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