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公***交通設施(以下簡稱公交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公***交通,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站)、樞紐站、候車亭、站牌、供配電設施以及智能通訊系統等設施。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城市公***交通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按照設施用地優先、資金安排優先、路權分配優先、財稅扶持優先的原則,建設、完善城市公***交通體系。第五條 城市公***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扶持、規範經營、方便群眾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便捷、經濟、舒適的公***交通服務。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交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園林、工商、稅務、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城市公***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交通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導的原則,並建立、完善在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體系,確保城市公***交通作為城市綜合交通的主體優先發展。第八條 城市公***交通應當以政府投入為主。
城市公***交通設施建設和新增車輛所需資金由政府投資,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並可采取企業籌資、社會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公***交通運營者(以下簡稱公交企業)成本費用和政策性虧損審計與評價制度以及財政補貼、補償機制。
公交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價格、民政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公交企業因低票價和承擔社會福利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進行年度審計與評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給予等額的補貼和補償。
城市公***交通財政補貼、補償應當及時、足額撥付。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交通專項規劃,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批準後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第十壹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城市公***交通發展目標,確定城市公***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城市公***交通的措施、線網布局、城市公***交通與對外交通銜接方式的優化方案等。
城市公***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交設施的用地、樞紐和場站布局、線路布局、設施配置以及公交車輛優先通行系統等。
站點設置應當方便乘客安全乘車和轉乘。站點覆蓋率按三百米半徑計算,建成區大於百分之五十,中心城區大於百分之七十。萬人擁有公交車不少於二十標臺,城市公交分擔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城市公***交通專項規劃預留城市公***交通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等設施用地,確保按照國家標準滿足公交車輛進場停放。
公交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公交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交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住宅區、大型商業區和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客流集散場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設施。
未按規劃配套建設相應公交設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