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旅遊企業以收取的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他代付費用”從營業額中扣除,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替旅遊者支付;
2、已計入營業收入總額;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合並營業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對“其他代付費用”的具體扣除範圍,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按下列範圍扣除。具體包括: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費、陪同費(不包括隨團導遊和陪同人員的電話費、出團補貼)、保險費、機場建設費、旅遊事業發展費。
旅遊公司屬於服務行業,涉及的稅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所得稅等。旅遊公司納稅上也其他公司有很大的不壹樣,特別是營業稅方面更加不壹樣。壹般公司繳納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的,但旅遊公司不是這樣的,是可以扣除替旅客支付的車費、門票費、住宿費、給其他旅遊公司的費用後剩下部分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此條需要註意的是:
1、扣除範圍,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營業額可扣除的項目僅指以上列舉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除此之外如簽證費、保險費、會務費、業務招待費等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2、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
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