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信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案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壹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的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並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