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已經轉所的律師將律所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律所補繳之前幾年的社保。
那麽問題來了:律師和律所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壹、律所是勞動關系的用人主體
之前有人認為律師事務所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主體,就是因為律所沒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門進行註冊登記;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因此,律所不用懷疑,是壹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也能在稅務局給律師開立社保賬戶。
二、律所的行政輔助人員與律所是勞動關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師、合夥人,還有行政財務人員,比如前臺接待人員、辦公室人員、財務出納等人員,這些人員與律所簽訂《勞動合同》,律所給這些人員發工資,因此這些人員與律所是勞動關系。
三、實習律師、薪金律師如果由律所發工資,應為勞動關系
根據目前司法部關於實習律師的管理規定,考過司法資格的人員,必須在律所實習滿壹年並經過考核後才可以申領律師執業證。
但在律所中有的實習律師並不是由律所發工資,而是由雇傭實習律師的合夥人或其他律師發工資,這種情況下實習律師與律所不應該是勞動關系,而且現在司法廳也不強求給實習律師繳納社保。
薪金律師如果是律所發工資,那肯定與律所是勞動關系,律所應該給薪金律師繳納社保,但如果薪金律師是合夥人雇傭的,按月從合夥人處領取工資,應該認為不是勞動關系。
四、提成律師與律所的關系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現在律所有三種形式,壹是合夥制律所,占全國90%以上,壹是國資所,壹是個人所。
全國律師中,最多的人是提成律師。也就是有收入了,按照律所的制度提取壹定比例的收入歸提成律師個人所有,比如到賬10萬,律所規定可以提取75%,那就提走7.5萬歸提成律師,至於中間的稅費如何處理本文不討論;如果提成律師半年沒有壹分錢收入,律所也不會給提成律師發壹分錢的。
這樣的提成律師,應該與律所是勞務關系!而之前也是提成律師自己在銀行交社保,壹年繳納壹次,當然不交也沒人管。
五、合夥人與律所的關系
合夥制律所有壹部分律師是合夥人,也就是律師的股東或者叫出資人、管理人;這些合夥人律師除了拿壹定比例的提成外,還可以在每年年終根據律所的盈利情況進行分紅,所以這些合夥人與律所也不能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所以,如果該律師是提成律師,狀告律所補繳社保應該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