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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未開發票的行政處罰

律師收取律師費不開票據可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有:

(壹)訓誡

訓誡,是壹種警示性的紀律處分措施,是最輕微的懲戒方式,適用於會員初次因過失違規或者違規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訓誡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實施。采取口頭訓誡的,應當制作筆錄存檔。

(二)警告

警告,是壹種較輕的紀律處分措施,適用於會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規,但情節較輕,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情形。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適用於會員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訓誡後再次違規的行為。

(五)中止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壹年以下

中止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是指在會員權利中止期間,暫停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全部會員權利,但並不免除該會員的義務。

(六)取消會員資格。

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均需作出書面決定。

不開發票是違法,應該是稅務局罰款。和個人無關,更與個人業務水平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第87號令關於《法律機構收費程序規則》中規定:

(1)第10條

法律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

(2)第21條

法律機構的收費行為,應當接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3)第22條 

法律機構及其律師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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