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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取得行政事業單位哪些收據可以稅前扣除?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1號)第八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分收款收據和內部結算收款收據。 收款收據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內部刊物、資料、書籍等按工本費收取的費用和社會團體交納的會費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等相應的財政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出售內部刊物、資料、書籍應使用收款收據。因此,未按規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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