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定,已繳納契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前返還房屋的,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退稅流程:
1,應用。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契稅退(繳)稅申請審核表》,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2.接受和審查。征收機關確認提交的材料齊全後,應當當場受理退稅申請,並審核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3.認可。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經辦人形成退稅意見,報主管局長、主任、主管局長批準後,開具退稅憑證。同時在轉入國庫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手續。
不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做出明確答復和說明。
4.對於部分稅款的退還,納稅人持經批準的契稅退(繳)款申請審核表、暫存款(待解契稅)通知書和納稅申報資料,到契稅直接征收窗口辦理。窗口征收人員重新核定應納稅額並開具完稅證明後,由代理人開具退稅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5.存檔。代理人將退稅憑證(第五聯)、契稅退稅申請審核表(第壹聯)等退稅資料裝訂成冊,每半年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
6.個人在以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折賬戶頁復印件。
數據擴展
房屋買賣退稅應滿足的條件
1.個人出售和新購買房屋的時間發生在1999 65438+2月2日之後,出售和購買房屋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排名不分先後,但周期不超過12個月);
2.在售個人住房和新購住房均位於廣州市(含原兩區兩市);
3.是個人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出售房屋並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個人所得稅由市房屋過戶站按照房屋轉讓收入1.3%全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