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捆綁銷售?
所謂捆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推廣過程中進行合作,以擴大影響力。作為壹種跨行業、跨品牌的新型營銷方式,開始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和應用。並不是所有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都可以隨意“捆綁”在壹起,捆綁銷售的成功也取決於正確捆綁策略的制定。
房地產有哪些捆綁策略?
其實捆綁壹開始並不是壹個貶義詞,很多人也通過捆綁嘗到了甜頭。例如,以下類別:
捆綁買家:方法類似團購。比如兩個人開始,兩個人* * *跟店家優惠2分,三個人優惠3分,以此類推,最高達到10分。
捆綁商鋪:消費者購買本項目商鋪達到壹定金額(如600萬),可免費獲得壹套商務公寓。當然,也有壹定的條件。比如商鋪不回租,商務公寓也是不好的單位,所以首付可以免,房貸要客戶自己交(商務公寓的租金可以交房貸,相當於免費)。
捆綁住宅:消費者購買本項目住宅,可以免費贈送壹定面積的商鋪,也可以贈送整店若幹年的按揭款。
……
以上只是壹個例子。在實際買房過程中,開發商肯定會有各種方式告訴妳,妳受益了。但是,也有壹些購房者在被開發商捆綁後,感覺很不舒服,甚至有被“綁架”的感覺。這是怎麽回事?
那些年,我們對捆綁銷售很不滿意?
綁車位:
2016年初,合肥新房市場多個項目宣布不賣。濱湖區的樓盤,20到30萬車位,要求購房者壹個車位都不買。
有置業顧問說,買房得買車位。買不買都可以。便宜20萬,貴50萬。不知道妳買的車可以20萬,車位比車還貴。
綁學校:
2015,武漢萬科金色城市小區售樓部門前,數百市民高溫下舉著橫幅,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保證孩子在小區上小學、幼兒園。
據了解,2013年,武漢市洪山區政府投資建設華中師範大學附屬黃金城小學和武漢育才幼兒園。當時銷售人員承諾小區建幼兒園小學,現在需要業主搖號才能爭取到名額。
綁銀行:
2010 10鹹陽的馮先生看中了壹個樓盤。當他與置業顧問協商還貸事宜時,對方告訴他,“辦理房貸業務,只能去農行,其他銀行不行。”
馮先生提出換壹家他認為更方便業務辦理的銀行,但開發商告訴他,如果真的要找新的貸款銀行,不僅需要壹系列的原始文件,而且整個流程還得由買家自己辦理。審批過程相當麻煩,銀行審批過程中開發商能否提供擔保也不確定。
綁儲藏室:
2013,住日照五蓮縣的邢先生、陳先生此前購買的房屋竣工,準備交房。但銷售中心要求兩個消費者另外簽訂合同購買兩個與房子配套的儲藏室,否則拒絕交鑰匙。
因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曾表示只買樓房不買儲藏室是可以的,經五蓮縣工商局工作人員12315調解,決定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儲藏室。最後,邢先生和陳先生也接受了本次調解。
捆綁裝飾:
2014年5月,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南邵鎮的金鹿世界城近百名業主來到北京市住建委投訴金鹿地產“捆綁雙合同新風系統變相漲價”,舉報金鹿在售房過程中存在違法欺詐和虛假宣傳,要求其返還通過捆綁銷售向每位購房者收取的施工裝修合同款,並履行宣傳承諾。
以上案例雖然都解決了,但很多其實都不是購房者自己的意願。舉個例子,壹個被迫向銀行貸款的朋友,可能到目前為止都無法選擇自己想貸款的銀行。那麽,類似的情況,真的沒有辦法只能妥協嗎?
關於捆綁銷售,相關法律是怎麽說的?
開發商濫用優勢地位進行不公平交易,強制交易簽訂霸王條款,是樓市火爆、賣方市場化的表現之壹。但賣房市場化不等於隨意,而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法律專家認為,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相關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宣布這份合同無效。買賣合同和其他捆綁銷售合同是兩種法律關系,消費者不用擔心後者無效,最終買不到房。
只要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開發商就有義務履行交房、賣房的義務。對於符合政策的買賣合同,開發商不應以利潤太少和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合同。
買了“捆綁房”的業主該如何維權?
業主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宣布裝修合同無效,並通過訴訟要求返還相關款項。已經入住的業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這個價值,要求開發商返還價格中明顯不合理的部分。
從民事角度來說,開發商面臨的是退款和賠償的法律責任。從行政角度來說,對於違規的開發商,住建委等部門可以采取禁止其參與土地競拍、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等措施。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13。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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