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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審核的11個要點(買方視角)

1.約定貨物由買方簽收並經各方壹致達成驗收合格的書面意見並正常投用後,買方付款。

2.買方禁止賣方在交付全部合格貨物前,即向買方提供貨物價款等額的增值稅發票或票據,賣方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3.貨物交付前後產生的孳息歸買方所有。

4.鑒於貨物本身的屬性及金額,賣方負責運輸及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若各方協商壹致另委托承運人負責運輸,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由賣方承擔。(此種情形下,賣方與承運人簽訂委托協議,向承運人追償損失。)

5.雖然貨物經各方協商壹致並最終完成驗收,但買方在時間上、能力上不具備完成全面檢驗的條件,因此各方約定的驗收期限僅視為買方對貨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貨物驗收合格後出現瑕疵或重大問題的,賣方仍應承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及損失賠償責任。

6.杜絕賣方使用所有權保留條款。

7.買方在賣方交付全部貨物並移交貨物全部相關書面憑證,如說明書、報關單及其他單據後付款。賣方在全部貨物交付買方後__日內仍未向買方移交完畢貨物所涉全部書面材料且因此造成買方無法正常使用貨物的,買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並向賣方索賠。

8.杜絕賣方使用貨物轉售限制條款。

9.賣方確保對貨物享有全部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且在法律保護有效期內。若買方對貨物進行任何方式的合法使用、利用而被第三方索賠導致買方承擔責任的,買方有權向賣方追償。同時,賣方應以貨物價值總額的10%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10.買方應核實並確定賣方具有售賣貨物的資質及能力。

11.法律維權的成本高昂,買方應靈活運用市監、工商、稅務等部門妥善處理購買貨物產生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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