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認購應稅房產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外國認購應稅房產證的單位和個人,受中國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適用。
2.計稅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特定行為,其計稅依據是該行為所負載的資金或實物的金額,其中房地產產權轉讓文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文書所載金額;房地產產權證(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計件征收;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租賃金額;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計稅依據是買賣金額。
3.稅率。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有兩種稅率:第壹種是比例稅率,房地產產權轉讓文書為0.05%,房屋租賃合同為1%,房屋買賣合同為0.03%;二是固定稅率,適用於不動產產權證,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是每件5元。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即貼花),即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在文件成立和領取證照時,即貼花適用,而非證件生效日。印花稅采取“三自”方式繳納,即納稅人根據應稅憑證種類和適用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花(即自行納稅,壹般在當地稅務機關或其他出售印花稅票的地方購花),自行貼花;對於壹些貼花金額較大、貼花頻繁的憑證,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匯劃和匯款方式納稅。匯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額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