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單位在銷售加油卡或加油券時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燃油購買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持卡或燃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燃油憑證的返回記錄,向燃油購買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燃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燃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按照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免征增值稅適用,國有糧食企業除外;
(三)委托方提供經紀服務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提供旅遊服務,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扣除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票證,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舊的有形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服務合同中,選擇扣除本金部分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金額時,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票證,可開具普通發票;
(七)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