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壹般是指出於利潤動機以外的財產轉移,對於受贈者壹般不附加財產義務。而“買壹贈壹”是銷售主貨物的同時,附送貨物的行為,是出於利潤動機的交易行為,只有購買商家的主商品,才能領取相應的贈品,換言之,沒有購買商家的主商品,就不能領取贈品。因此,附有財產義務前提的“買壹贈壹”與不附財產義務的純粹無償贈送之間,還是存在本質的差異。對於“買壹贈壹”所贈送的物品,在增值稅上並不視同銷售。
但應當註意的是,買壹贈壹屬於實物折扣性質,如果需要開具發票的,則必須將主貨物和贈品在同壹張發票開具,並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如果購買主商品滿壹定金額才送贈品且主商品為單件開具發票,那麽可以在任壹主商品的單件發票上同時開具贈品;如果贈品數量多、單價小,不易分攤,那麽可以采用另外壹種開票方法,即除了將主貨物和贈品在同壹張發票開具外,還要在金額欄按各商品的公允價值分別填列,按贈品價值合計作為折扣額單獨填列在金額欄。
2、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的方式組合銷售商品的,不屬於捐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照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
3、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因此,“買壹贈壹”屬於價格折扣範疇,贈送的物品不應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